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与保险公司残疾等级划分有什么区别

2025-01-19 09:37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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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按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无权制定标准,伤残鉴定按照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进行。当前,我国伤残鉴定有五个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

一、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和非工伤的人身伤害赔偿的伤残程度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四、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非因工、因病致残等级评定。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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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与保险伤残认定的区别

工伤伤残鉴定和保险公司伤残鉴定不是同一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实际名字为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得出。

保险公司的是由其指定的司法鉴定中心或者交警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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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

区别很大,工伤伤残鉴定又叫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国家标准,商业人身意外伤残标准,是保险行业标准。从评残门槛来说,工伤伤残标准比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伤残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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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三、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工伤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申请工伤鉴定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

四、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衍生问题:

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吗?

司法鉴定不是伤残鉴定,但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每种鉴定的规则、要求、流程都是不同的。而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具备司法鉴定的要求和规则,也有自身的特有规则。司法鉴定业务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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