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有哪些

2025-01-19 08:04来源:本站

网上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有哪些”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有哪些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01.视同销售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10;A105000

02.不征税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取得的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从应税总收入中减除。

纳税调整:↓ 调减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0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政策概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04.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政策概述: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05.业务招待费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0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

填报附表:A105060;A105000

例外情况:

1)201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7.赞助支出

政策概述: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08.捐赠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

填报附表:A105070;A105000

例外情况: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0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政策概述: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0.资产折旧摊销

政策概述: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纳税调整:

1)由于税会差异,固定资产折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调减

2)已享受税收优惠但会计处理仍扣除的:↑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80;A105000

11.资产减值准备金

政策概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例A企业从事电脑零配件生产销售,2022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35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本年度未支出),减除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后,利润总额为120万元。

企业2022年成本费用中,包含税收滞纳金5万元,业务招待费170万元,广告宣传费600万元,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金25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A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以下调整:

合同服务边际概念

机关单位关账了原因

关账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本年度的费用需要计提入账。小编整理了需要计提的8类费用,供大家查缺补漏!

01

年终奖

为激励员工、增强企业凝聚力,很多企业会发放年终奖。年终奖主要包括优秀员工奖金、项目奖金、销售部特殊奖励等。2022年度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一般是2023年,应当在12月做好计提。

年终奖按什么标准计提呢?

1.年终奖与员工实际完成的考核指标挂钩的,按照考核指标确定。比如:销售人员的业绩奖金。

2.没有考核标准的,可参照领导的意愿、历史发放标准等计提。

注意:计提的年终奖应当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未发放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02

各类减值/坏账/跌价准备

财务需要在年末对各项资产做减值分析,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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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注2: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注3: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

03

已支付未取得发票的费用

已支付的但尚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

企业当年已经支付费用,预计年后取得发票,应当做好费用计提。等到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在冲掉计提的凭证,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会计处理:

情形二:

因对方失联、破产、注销等情形无法无得发票。如果对方尚未提供服务等,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并且在税前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04

未支付的日常管理费用

属于本年度的费用,即便当年未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也需要计提。常见的有:未付的房租、水电费等。该类费用应当在汇算清缴前支付并取得的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05

税费

年末需要计提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印花税等。

最后一个月,财务应当对以上税费进行测算和综合检查。重点检查所得税,对于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有扣除限额的项目(比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进行调整,需要计提的部分进行计提。

会计处理举例:

那类银行可以找到收益较高的存款产品

新准则的修订将增强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透明度。新准则的实施,势必引发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的革命性变革,进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品策略和风险管理等诸多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将从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实施难点以及实施策略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协助保险公司应对即将到来的大变革。

一、准则的主要变化

 2006年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财政部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旨在消除A+H股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准则差异。上述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构筑了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实务的基本原则。

 与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新准则”)在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变化,具体如下:

 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

 在现行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的收入以保险公司当期收到或应收的保险费为基础确认,相比其他行业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确认收入的原则有所不同。收入确认期间(交费期)与保险服务期间或赔付支出确认期间(保障期)不匹配。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当保险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保险费时,服务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能立即确认收入,而只能确认为一项保险合同负债;后续期间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险服务,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逐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如此也使保险行业收入确认的原则与其他行业的收入确认原则相统一。

 在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主要包含如下项目:

1、期初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

2、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

3、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

4、其他金额(如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

5、保险获取费用的摊销

 从保险服务收入的构成可以看出,新准则下的保险服务收入将与保险业务负债的计量结果和精算模型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产生关联,而不再基于收到及应收的保险费。

 同时,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中,应排除其中的投资成分,即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寿险产品,投资成分较高,即保险公司收到的保险费中很大一部分由于需要返还给投保人。在新准则下,这部分保险费将不会被计入保险服务收入,这使得保险服务收入相比现行准则下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根据前期行业领先公司的测算,寿险公司保险服务收入降幅可能在60% -70%,甚至更多;产险公司的产品由于都是短期保障性产品,保险服务收入基本不受剔除投资成分的影响。

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计量模型的变化

 新准则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规定了三个方法:一般规定(“一般模型”)、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浮动收费法”)和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保费分配法”)。

 新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履约现金流量包含三个部分,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以及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是指企业在未来提供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

 新准则对保险合同负债中的履约现金流量采用当前计量的原则,即在各报告期对履约现金流估计进行重新计量,与现行准则的原则规定相一致。而合同服务边际与现行准则的剩余边际在概念上较为类似,但在具体的确认与计量等会计处理上有所区别。

 1、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一般规定(“一般模型”)

 新准则有关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一般规定,与现行准则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要求在整体思路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所改进,例如合同服务边际计量的变化:现行的行业实务中,初始确认剩余边际后,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是一个摊销过程。各保险公司剩余边际摊销载体的选择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可能选择预期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未来红利支出等作为各类保险的摊销因子。

 新准则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中,会先吸收履约现金流中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化,之后再进行摊销,即使用滚动计算的方式。具体而言,期初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加上当期归入合同组内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影响、合同服务边际当期计提的利息、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化金额(例如非经济假设变更引起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汇兑差额以及当期摊销金额,计算得到期末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其中,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载体是责任单元。

 与现行准则相比,在新准则下,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例如非经济假设变更而引起的变动)会先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进而通过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经验和假设变更引起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大幅下降,从而减少利润的波动。同时,由于新准则规定摊销载体是责任单元,与现行实务中使用的摊销因子存在差异,因此每期确认的摊销金额也会存在差异。

 2、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浮动收费法”)

 浮动收费法是新准则下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所作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差异,体现了保险公司经营中所提供的“服务”的差异。新准则认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例如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资产和保单义务是直接关联的,保险公司主要提供的是投资相关服务。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义务应理解为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扣除浮动收费的差额。

 浮动收费法下,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变动金额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而非在当期损益中确认。浮动收费法下金融风险的变化对损益波动的影响将低于一般模型。这反映出了此类合同基础项目和保单义务在经济意义上的关联性,也体现出准则制定特殊规定降低会计错配的初衷。

 新准则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具有严格的定义:(1)合同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2)企业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3)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企业应该按照浮动收费法进行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而非一种选择。

 基于国内目前的实务,分红险、投连险等产品有机会能够满足上述定义,从而适用特别规定。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对于分红险而言,公司需要对账户的管理、资金划拨机制、分红政策等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据以判断是否满足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条件。例如,持续超分的分红业务,其保单义务可能与基础项目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公司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该类业务是否满足新准则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要求。

 3、简化处理规定(“保费分配法”)

 保费分配法,是一般规定的简化处理。针对期限短(通常在一年以内)、与一般模型计量结果无重大差异的短期业务,准则允许采用简化处理,即将收到保费未赚取的部分作为负债,不再区分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类似于现行准则下的未赚保费法。简化处理规定将大大降低主要经营短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如财产险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的成本。

 计量单元

 现行准则允许将单项合同或一组风险同质的合同作为计量单元。实务中,公司往往根据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如产品特征、账户管理方式、保险期限、缴费期限)以及保险生效年度等确定计量单元。

 修订后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提出了保险合同组合和保险合同组的概念,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以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其中,企业应首先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合同组合,并基于盈利能力将同一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

 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同时,企业不得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一般而言,单项合同是会计的计量单元,比如金融工具准则和收入准则。保险会计准则规定了高于单项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反映了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聚合的特性。不同的保单分组方案将影响履约现金流量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进行调整的部分以及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即直接影响保险服务收入和利润的确认。一般而言分组越精细,利润的波动会增加。另外,在滚动计算期末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时,系统需要存储各个合同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信息;实际赔付支出和投资成分支出等需要在合同组层面进行拆分,因此精细的分组,会增加会计信息数据量。

 合同的分拆

 现行准则规定,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且能够区分并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即“先分拆后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例如,对于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计量,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会计实践是将万能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投资连结保险的独立账户负债分拆出来并分别按照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新准则对于分拆投资成分、商品或非保险服务成分的判断标准是“可明确区分”。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含有投资账户的保险产品可能均不符合“可明确区分”的定义,在新准则下合同负债计量时将不会分拆。

 金融风险的影响

 与现行保险会计准则规定不同,作为一项会计政策选择,新准则允许企业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如折现率及其他与金融风险相关假设变动)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在保险负债端引入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为保险公司减小损益波动提供了一种会计解决方案。例如,如果保险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在保险负债端选择其他综合收益的这个会计政策将能够减小损益波动。

 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

 新准则下利润表采用了全新的表现形式,会计科目的定义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分别列示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表现,同时,保险服务业绩中的保险业务收入和保险业务支出需分别列示其具体构成,更清晰地展现保险公司的利润构成。

 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的变化相对利润表的变化不大。主要变化体现为在保险合同组合的层面,要求区分保险合同与再保险的负债或资产;与保单相关的往来科目,如应收保费或应付赔付款等会计科目,都体现为保险合同负债或资产,不再单独列示。

 新准则还要求公司披露源于保险合同的金额、判断及风险等关键信息,披露要求较现行准则更为广泛且更加详细。例如,准备金变动分析、非金融风险调整的置信水平、合同服务边际等披露要求会是保险公司所要面临的挑战。

 再保险

 新准则第六章针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定。其总体计量原则与保险合同相似。但为降低会计错配,新准则提出了“亏损摊回”的概念,允许将对应保险合同组确认的首日亏损中分出的部分,在初始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会受到所对应的保险合同计量结果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计量中建立再保险合同组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之间的映射关系,对系统和计量模型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衔接规定

 在向新准则过渡时,除非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对保险合同组追溯适用新准则。当不切实可行时,新准则允许企业在修正追溯调整法与公允价值法之间选择其一。

 在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公司使用在无须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从一系列可使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中选择,从而得出与追溯法最为接近的结果。其中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可能包括:过去每保险合同组实际现金流、锁定折现率或者锁定折现率的近似、浮动收费法下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以及历史股东分红等。可选简化处理方法包括:应在初始确认时点进行的评估与判定、过渡日合同服务边际与亏损部分的结果估计,以及保险财务损益的评估。

 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过渡时点的保险合同组负债与该负债的公允价值相一致,因此过渡时点的合同服务边际等于保险合同组于该时点的公允价值减去履约现金流的金额。

 对于在过渡日的保险合同组,采用不同的过渡方法可能导致其于未来期间所确认的利润出现差异。

 此外,对于已经执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考虑到与资产端会计处理的协调,新准则还增加了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互动衔接规定,允许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时重新评估金融资产的分类,使得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处理相协调。

 其他变动

 除上述变化外,新准则在其他方面处理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保险合同的识别、初始确认、终止确认、合同的合并、合同修改、合同边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处理、亏损合同的后续计量等。这些规定填补了现行准则规定的不足,将有助于统一将来的会计实务,提高不同保险公司之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新准则与2020年5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在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原则方面不存在准则差异,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对于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关注点

 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普华永道预期相关监管也会有所考虑并不排除进行调整,这当中包括保险业务相关税务政策,以及保险公司资本监管相关的要求。

 为避免与境内外报表差异,新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普华永道建议保险主体在考虑准则实施时间时,一方面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情况是否属于要境外上市机构,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满足股东或母公司的需要,综合评估新准则实施的时间。

结构性存款没了吗?

不买结构性存款才几个月,结构性存款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让赵**大吃一惊。面对不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赵先生不知道如何购买。

某股份制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从2023年开始,银行结构性存款的产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点:

1.许多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不销售结构性存款。比如目前建行和工行的手机银行上没有结构性存款。

2.结构性存款的收益区间由之前的2档区间(例如0.3%或5%)变为3档区间(1.45%或3.04%或3.57%)。

3.结构性存款最低收益率有所提高,大部分产品最低收益率保持在1.3%以上。

此前,结构性存款只有两个收益区间。到期后,他们要么获得最高收益,要么获得最低收益。但现在结构性存款有三个收益区间,似乎变得更加复杂,客户不知道如何选择。

那么,我们在购买结构性存款时,是选择2层收益区间还是3层收益区间呢?

从两层收益区间和三层收益区间的结构性存款对比中发现,同期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结构性存款,除了最高收益率与后两层相同之外,最低收益大多相同。

2层收益区间的结构性存款最高收益率介于3层收益区间的结构性存款之后的两个收益率之间。例如,一种结构性存款有两个收益区间,收益率为“1.45%或3.24%”,另一种结构性存款有三个收益区间,收益率为“1.45%或3.04%或3.57%”。前者最高3.24%的收益率介于后者“3.04%或3.57%”的收益率之间。

某股份制银行销售的结构性存款产品

从跟踪标的指数的区间来看,二层收获区间的结构性存款,标的指数的变动区间更高,更容易达到预期的跟踪目标。对于3层收益区间的结构性存款,由于跟踪的目标指数区间被细分为3个小区间,目标指数最终落在哪个区间的不确定性增加,对赌成分相对增加。

因此,对于低风险偏好的客户,最好选择两档区间的结构性存款;对于风险偏好较高、收益不确定性较大的客户,可以选择三层结构性存款。

相关问答:相关问答:结构性存款的风险有多大?本金百分之百安全吗?

本金不是百分百保本,但是结构性存款中的存款部分在50万元以内的是绝对安全的。

什么是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跟我们普通的银行存款是有一定区别的。结构性存款一般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比例的衍生品组成。更简单的来说:结构性存款将投资分为两部分:其中大部分资金仍然存为普通的定期,以获得稳定的收益,保证本金的安全;小部分资金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产品上,以获得高的收益。

举个例子:1、假设老王投资了某银行1000万元的100%保本型结构性存款;2、银行将其中980.9万元,用来存在普通的定期存款里,利率为1.95%,那么到期本息合计=本金+利息=980.9+980.9*1.95%=1000万元;3、剩余的19.1万元,银行则用于投资于高风险收益的金融衍生品,比如股指、期权、外汇等以获取高收益。

因此,即使运气差到极点,金融衍生品投资部分全部都赔了,一年后老王的1000万元投资本金还在,不会亏损;反之如果金融衍生品投资赚钱了,那么它的收益肯定高于单纯的存放在银行定期存款。

上述这种情况叫做100%的保本,反之如果说银行只是拿932万元用于存在定期存款里,剩余的68万元投资金融衍生品呢?这种情况下,950万元到期的本息合计为:932+932*1.95%=950万元,这种情况只能称之为95%的保本结构性存款(或者称之为非保本的结构性存款,因为本金并没有绝对的安全),所以结构性存款到底保不保本,取决于你存放在定期中的本金比例。

存款部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其资金大部分主要存放于银行定期,少部分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对于存放银行定期的这部分资金,只要在50万元以内,绝对是安全的。比如,你投资了一笔50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其中银行按照约定将40万元存放于定期,另外10万元投资金融衍生品,假设投资期间,银行不幸倒闭了,那么这40万元在定期里的本金安全性无需担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在附则中指出: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且发行结构性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所以,结构性存款中的存款部分是绝对的安全,但是衍生金融产品部分则非绝对的安全,完全看投资情况。

总结

一般而言,如果银行告知你该款结构性存款为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那么该产品即为100%的保本(也就是你的本金绝对安全,当然银行倒闭除外,倒闭的话,只有在50万元范围内是绝对的安全);如果银行告知你该款机构性存款为非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那么这款产品的本金就非100%保本,可能只有90%或者80%甚至更低比例的保本了,所以投资结构性存款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在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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